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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题详情
根据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—2013—0201),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有()。

A.发包人比计划开工日晚5天下达开工通知

B.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

C.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存在错误

D.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、批准文件

E.分包商或供货商延误

已帮助 88 人解答此问题

试题答案

B、C、D

试题解析

选项A,是7天;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规定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(或)费用增加的,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(或)增加的费用,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: (1)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; (2)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、施工条件、基础资料、许可、批准等开工条件的; (3)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、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; (4)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; (5)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、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; (6)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、批准等文件的; (7)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。

少年,再来一题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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